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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04-17 浏览次数:2352

四川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新要求,借鉴中华医学会和兄弟省份医学会关于会员管理的先进经验,进一步推进会员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切实发挥资深会员的学术引领作用,做好发展会员、服务会员、依靠会员工作,凝聚广大会员力量,推动健康四川建设。根据《四川省医学会章程》,结合学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医学会(以下简称省医学会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 会员类别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、专科高级会员、荣誉(名誉)会员。荣誉(名誉)会员包含省医学会荣誉会长、会员,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名誉主任委员、顾问。

       专科高级会员、荣誉(名誉)会员由省医学会统一实名制管理,直接在省医学会入会的普通会员由省医学会管理。在市(州)医学会入会的普通会员需由省医学会备案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入会条件和程序

第四条 申请加入省医学会的会员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承认省医学会章程。

(二)遵纪守法,践行科学道德规范。

(三)有加入省医学会意愿。

(四)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高等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,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在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工作者。

2.在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(机构)中,从事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工作。

3.高等医学院校在读的优秀研究生(含硕士、博士)。

(五)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省医学会单位会员中,取得中级职称,或取得博士学位者。

2.省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,取得高级职称者。

3.省医学会单位会员中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。

4.在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相关工作中,取得突出成绩,享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专家。

5.符合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条件。

(六)学会荣誉(名誉)会员包含学会荣誉会长、会员,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名誉主任委员、顾问,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:

1.省医学会荣誉会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(1)我省医药卫生机构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、医药卫生学部两院院士;

(2)对四川省医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外两院院士或国际知名专家等;

(3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理事会会长。

2.省医学会荣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(1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理事会副会长;

(2)已卸任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;

(3)四川省医疗卫生终身成就奖获得者,四川省卫生健康从业50年荣誉奖章获得者。

3.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名誉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(1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主任委员;

(2)已卸任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。

4.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(1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副主委及以上职务;

(2)已卸任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及以上职务专家;

(3)对省医学会及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家。

(七)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各市(州)医学会、科学城医学会。

2.与省医学会专业有关、自愿参加省医学会活动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,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、医学教育、医学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。

第五条 入会程序

(一)个人会员

1.普通会员:本人提交普通会员入会申请,经所在单位审核,由省医学会秘书处审批和管理。

2.专科高级会员:本人提交专科高级会员入会申请,经所在单位审核,由省医学会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批,秘书处管理服务。

3.荣誉会长、荣誉会员:一般由省医学会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,在学会理事会换届时提出推荐人选,交由省医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,由秘书处管理和服务。

4.名誉主任委员及顾问:一般由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,在换届时提出推荐人选,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批,交秘书处备案管理。

(二)单位会员

1.市(州)医学会、科学城医学会无需提交申请,即为省医学会单位会员。

2.其他单位均应向省医学会提交入会申请,同时提供法人证书、执业许可证(医疗机构)等资料复印件,上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,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审批,秘书处管理服务。

 

第三章 会员管理

第六条 省医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。每年向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上一年度会员情况。

第七条 省医学会统一发放会员证书。会员证书只作为省医学会会员证明,不具有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;各类会员以省医学会名义组织活动,需得到省医学会批准。

第八条 会员会籍管理

(一)每年3月对会员会费缴纳情况进行梳理。凡确认收到缴费提醒后,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已作退会处理的单位,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受理入会申请。亡故的个人会员或注销的会员单位,会籍自然注销。对于违反医德医风或违纪违法或违反省医学会章程的会员,报秘书处审批后,予以相应处理。

(二)单位会员若变更法人代表、单位等级、单位地址、单位联系人等事项,需及时反馈秘书处登记备案。

(三)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省医学会,会籍予以注销。

(四)注销会籍的会员,秘书处将在省医学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。

 

第四章 会员权利和义务

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权利

1.共有权利:

(1)享有省医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2)享有对省医学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3)优先取得省医学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;

(4)在省医学会主办或协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;

(5)在省医学会参加相关的科研、大学生创新创业等;

(6)省医学会规定的其他权利;

(7)退会自由。

2.除共有权利,专科高级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:

(1)加入省医学会相关分支机构;

(2)可申报省医学会主办、推荐的各类科技奖、科研项目、优秀论文、科普奖、成果奖等;

(3)享有被推荐为省级或国家级相关学术职务或专家的资格;

(4)享受省医学会评先评优、资助出国参加学习国际学术会议、入选中青年培养计划;

(5)参加上级相关单位组织的评选、推荐、宣传等活动。

(二)义务

1.共有义务:

(1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爱党爱国,遵纪守法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;

(2)遵守省医学会章程,维护省医学会的合法权益,支持省医学会事业的发展;

(3)执行省医学会和所在专业学术组织的决议、决定,完成省医学会和所在专业学术组织委托的工作任务;

(4)积极参加学会各类学术活动;

(5)向省医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6)按要求按期缴纳会费;

(7)支持学会开展各项工作;

(8)履行省医学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2.除共有义务,专科高级会员还有以下义务:

(1)为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积极争取中华医学会专业学术组织更多委员名额及更高学术任职(包括委员、常委、副主委、主委等);

(2)积极争取更多全国性学术活动在我省召开;

(3)应邀参加省医学会组织的科技奖、科研项目、优秀论文、科普奖、成果奖的评审,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相关政府事务工作;

(4)应邀参加省医学会组织的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战略、政策、重大决策的论证、咨询等活动;

(5)准确掌握所在专业领域相关诊疗指南、专家共识等前沿技术及研究,通过开展科学普及、卫生基层、专项培训、义诊等活动,向基层或者薄弱地区进行推广。

 

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权利

1.对省医学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2.参加省医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。

3.推荐学会代表或理事、专业学术组织委员/成员候选人。

4.对学会主办、推荐的各类科技奖、科研项目、优秀论文评选、科普奖、成果奖等进行推荐。

5.取得省医学会或省医学会订购的有关资料。

6.获得省医学会的表彰、宣传。

7.可申请省医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。

8.优先在省医学会主办的各类活动中进行展览等宣传,每次活动参展费用可享九折。

9.在省医学会的支持和协助下开展学术活动。

10.退会自由。

11.省医学会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(二)义务

1.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爱党爱国,遵纪守法,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。

2.遵守省医学会章程,维护省医学会的合法权益,支持省医学会事业的发展。

3.执行省医学会的决议、决定,完成省医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
 

4.向省医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。

5.对向省医学会推荐的候选人及项目承担审核监管义务。

6.按要求按期缴纳会费。

7.省医学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第五章 会费的缴纳和管理

第十一条 省医学会会费标准:

(一)单位会员:20000元/年。

(二)专科高级会员:100元/年。

(三)各市(州)、县(区)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,民族地区 (含参照民族地区管理)医疗卫生单位,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会费减半。

(四)各市(州)医学会、科学城医学会免交会费。

(五)荣誉(名誉)会员、普通会员和已办理退休的个人会员免交会费。

会费缴纳原则上实行一年制。可根据实际情况,进行会费补缴和预缴。

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在省医学会官网长期公示。会费收缴通知明确会员在银行转账信息中备注会费缴纳年限。会员可采取现金、银行转账、移动支付等方式缴纳会费,由省医学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,出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,注明会费年限,并负责做好会费的登记和使用管理。

第十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,按照会费标准,于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计缴会费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应于会费到期3个月前按照会费标准续缴会费。

第十五条 会费的使用遵守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的原则,主要用于会员服务和管理,具体按照省医学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,同时接受会员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此前制定的《四川省医学会会员管理办法》即行废止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医学会。